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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市期权来了!合约管理、交易行权、风控全覆盖

2019-11-30 20:00:00 来源:金融界

备受市场关注的股票期权这次真的来了。


深交所刚刚正式对外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等10项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指南》等4项指南,即日起实施。


深交所股票期权业务规则及指南是规范股票期权运行的制度依据,内容涵盖合约管理、交易与行权、风险控制、交易监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做市商管理等事项,对组合策略、组合行权、做市商双边报价、便利投资者开户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大宗交易、证券保证金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为未来业务创新预留空间。股票期权业务规则及指南的制定充分吸取了市场已有经验。近期深交所已完成ETF交易结算模式调整,更加便利投资者交易。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股票期权业务规则及指南发布后,将正式启动期权经营机构交易权限开通、结算参与人账户开立及投资者开户等工作,并发布做市商名单。希望期权经营机构继续做好准备工作,规范有序组织投资者开户,参与全网测试,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和培训工作。


股票及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将成合约主要标的物


根据规则约定,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证券品种,可以作为期权合约的标的物(以下简称合约标的)。


其中,股票被选择作为合约标的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深交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二)上市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最近6个月的日均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日均波动幅度的3倍;


(四)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股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


(五)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被选择作为合约标的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深交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二)基金成立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有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交所表示,期权合约条款主要包括合约简称、合约编码、合约代码、合约标的、合约类型、到期月份、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割方式等。根据市场需要,深交所可以对期权合约条款进行调整。


规则约定,期权合约的到期日为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该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深交所休市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和行权日,同其到期日;到期日提前或者顺延的,最后交易日和行权日随之调整。


合约品种随同合同标的终止上市并不再加挂新


交易所根据选定的合约标的,确定上市的期权合约品种,并按照不同合约类型、到期月份及行权价格,挂牌相应数量的期权合约。


当月期权合约到期后,交易所持续加挂新到期月份的合约。合约标的价格发生变化,导致已挂牌合约中的虚值合约或者实值合约数量不足时,交易所于下一交易日依据行权价格间距,依序加挂新行权价格的合约。


合约标的发生除权、除息的,交易所在除权、除息当日,对该合约标的所有未到期合约的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并对除权、除息后的合约标的重新挂牌新的期权合约。


合约标的除权、除息的,期权合约的合约单位、行权价格按照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调整系数=[除权除息前一日合约标的收盘价×(1+股份变动比例)]/[(除权除息前一日合约标的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


新合约单位=原合约单位×调整系数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调整系数


除权除息日调整后的合约前结算价格=原合约前结算价格/调整系数


除权除息日调整后的合约前结算价格仅作涨跌幅设置使用。


调整后的合约单位,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数;调整后的行权价格,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小数,合约标的为股票的,保留2位小数,合约标的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保留3位小数。


期权合约的合约单位、行权价格发生调整的,合约代码及合约简称同时调整,交易与结算按照调整后的合约条款进行。期权合约发生上述调整后,如出现该合约的持仓数量日终为零的情形,深交所于下一交易日对该合约予以摘牌。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被深交所调出合约标的范围的,不再对其加挂新合约。因合约标的除权、除息而发生调整的合约,不再对其加挂新到期月份与行权价格的合约。


合约标的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交易所同时对该合约品种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不再加挂新合约。期权合约到期后,即予摘牌。


参与人需满足七大门槛要求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股票期权业务相关条件的其他股票期权经营机构参与深交所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申请成为深交所交易参与人,开通股票期权交易权限,并遵守深交所对交易参与人的相关规定。会员及其他股票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统称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在深交所设立的交易单元进行期权交易。交易单元的设立、使用与管理,适用深交所交易单元管理的有关规定。


其他股票期权经营机构申请成为深交所交易参与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承诺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股票期权业务相关条件的证明文件;


股票期权业务方案、内部风险控制与管理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等文本;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及负责股票期权业务的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深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文件齐备的,深交于5个交易日内予以办理。其他股票期权经营机构不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本深交所可以终止其交易参与人资格。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持续符合深交所对业务运作、风险管理、技术系统等方面提出的要求。


期权经营机构自行使用或者向其客户提供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自动下单或者快速下单等功能的交易软件的,应当在使用或者提供相关软件的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备案。


投资者使用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自动下单或者快速下单等功能的交易软件的,应当在使用相关软件的5个交易日前告知期权经营机构,并由期权经营机构向深交所备案。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交易单元向深交所发送申报指令,并按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深交所发送至期权经营机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投资者参与深交所市场期权交易,应当与期权经营机构签署期权经纪合同,成为该期权经营机构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


期权经营机构从事期权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权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期权经营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后,应当按照其委托内容向深交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结算责任。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柜台交易系统中设置前端控制,对客户的每笔委托申报所涉及的资金、期权合约、合约标的、价格、开仓额度及持仓限额等内容进行核查,确保客户委托申报符合规则及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出现客户资金不足、占用以及持仓超限等情形。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持仓。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于每个交易日日终,向深交所报备当日客户资金信息以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信息。期权做市商对深交所挂牌交易的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持续报价、双边回应报价等服务,并享有交易费用减免、激励等权利。期权做市商的做市资格、权利、义务以及考核等事宜,由深交所另行规定。


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参与深交所期权交易的投资者,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适当性标准,个人投资者还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事宜由深交所另行规定。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买卖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参与期权交易的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建立投资者资质审查制度,测试投资者的期权基础知识,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不得接受其为客户。前款规定的资质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资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投资者资质审查结果,应当以纸面或电子形式记载、留存。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适当性综合评估的结果,对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权限进行分级管理。满足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可在对应级别的权限范围内从事期权交易。分级管理的具体事宜,由深交所另行规定。


期权经营机构与客户签署期权经纪合同前,应当向客户全面介绍期权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期权经营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开户事宜。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持续向客户进行期权交易管理和风险教育,及时了解客户期权交易的盈亏、费用及资金收付等情况。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明确提示投资者如实提供并及时更新资料信息。投资者资料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重新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客户纠纷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明确承担此项职责的部门和岗位,负责处理客户投诉等事项。


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遵守风险自负原则,审慎决策,自愿参与期权交易并依法独立承担风险,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及履约责任。


深交所对股票期权履行自律监管


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接受深交所自律监管以及期权经营机构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禁止利用期权市场内幕信息、合约标的市场内幕信息以及其他未公开信息,从事期权交易活动。禁止操纵期权合约交易价格或交易量,或者通过操纵合约标的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影响期权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深交所对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期权交易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三)单个或者涉嫌关联账户的异常交易行为;


(四)市场整体或者个别期权合约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


(五)导致期权交易价格波动较大或者交易量明显放大的金额巨大的跨市场或者多品种交易行为;


(六)深交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异常交易行为认定:


(一)可能对期权合约或者其合约标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者卖出相关期权合约,且在交易时间、交易习惯等方面出现明显异常;


(二)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单个或者多个合约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交易;


(三)不同投资者涉嫌关联的合约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交易;


(四)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期权合约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格;


(五)频繁申报和频繁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期权合约或合约标的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投资者;


(六)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交易;


(七)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八)通过异常申报,影响与该期权合约价格波动关联的合约标的的交易价格、交易量等,或者影响与该合约标的价格波动关联的期权合约的交易价格、交易量等;


(九)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相背离的期权交易;


(十)编造、传播、散布虚假信息,影响期权合约或合约标的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投资者,并进行相关交易;


(十一)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下单、快速下单,可能严重影响深交所交易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十二)频繁向期权做市商进行询价,但实际成交量显著低于其询价数量;


(十三)深交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期权交易和资金监控系统,做好前端控制,对客户交易行为进行监控,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期权经营机构发现客户在期权交易过程中出现本规则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之一的,应当及时提醒和制止,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制止无效的,期权经营机构可以采取提高保证金、限制开仓、拒绝接受客户委托或者终止与客户的委托代理关系等措施。


深交所履行自律管理职能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针对期权交易中的重点监控事项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期权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


(三)对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期权保证金存管银行以及期权市场其他参与者等进行调查、取证;


(四)要求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期权保证金存管银行以及期权市场其他参与者对被调查事项做出陈述、解释、说明;


(五)联合其他证券、期货交易所等机构进行调查;


(六)履行自律管理职能所必需的其他职权。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期权保证金存管银行以及期权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予以配合。


深交所在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中,可以要求相关期权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投资者的合约账户或者资金账户信息,包括开户资料、资金情况、代理人身份信息、授权委托书、委托交易情况等;合约账户持有人为资产管理产品、合伙企业等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人、受益人、投资顾问、合伙人、开户代理人、交易代理人等有关情况;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二)投资者合约账户或资金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实际操作人情况、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账户关联关系的说明等;


(三)投资者对具体交易行为的解释说明;


(四)深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投资者出现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且情节严重的,深交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列入重点监控账户;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盘中暂停当日交易;盘后限制交易;深交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深交所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所采取的有关监管措施,通过其所在期权经营机构实施。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客户深交所的相关监管信息和书面决定。


期权经营机构违反本规则或者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口头警示;约见谈话;书面警示;盘中暂停当日交易;盘后限制交易;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深交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期权经营机构违反本规则或者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深交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下列纪律处分: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取消交易权限;取消会员或者交易参与人资格;深交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措施。


深交所可以根据中国结算的提请,对严重违反结算规则的结算参与人,采取限制其期权自营或者经纪业务等措施。


此外,深交所还在规则中对停复牌、熔断及其他事项,交易异常情况处置,交易信息,行权,风险控制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


本文源自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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